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若干意見的通知 榕政辦〔2014〕29號
時間:2015-08-04 來源: 閱讀:16758 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牽頭制定的《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14日
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若干意見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span>2014年2月)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推進舊屋區的改造進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對于已領取住房工齡補貼的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且其身份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記中心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齡補貼款雙倍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二、對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補貼發放條件及相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記中心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住房補貼款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三、對于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戶,原則上應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該公房長期由其直系親屬居住至征收簽約期,公房承租人與該直系親屬的戶籍同在該處公房內,且該直系親屬在本市五城區內無自有私房、無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過其他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其家庭內部協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該住戶,安置后補辦更名手續。2013年10月1日后將戶籍遷移進該處公房的,不按此項規定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需要更名的,更名對象(含更名人和被更名人)應在申請更名前承諾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補貼和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
四、對于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資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遷安置等住房優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領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可采取以下辦法之一促進搬遷:
?。ㄒ唬┴泿弄剟畲龠M搬遷。對于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照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和公攤補償總額的50%加上裝修補償、搬家費,作為提前搬遷貨幣獎勵促進搬遷。
?。ǘ┵I斷產權促進搬遷。作為提前搬遷獎勵促進搬遷的措施,對于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照區位補償單價+舊房補償單價確定的價格買斷公房產權。
五、簽約時若公房承租戶選擇產權調換或全額貨幣補償的,安置補償協議應約定:經審查不符合公房產權放棄的條件,又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協商的,所簽訂的協議解除,改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與征收部門簽訂搬遷協議。
六、若公房承租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對其租住使用的直管公房,按照《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施。
七、各城區人民政府、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應加強對直管公房補償安置的審核把關,保障國有房產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八、本意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商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共同解釋。
九、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日至本意見頒布之日前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可參照本意見執行。2013年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遷項目,對于已簽約安置但經審查不符合放棄產權進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戶,可參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二)款買斷公房產權,購買價格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中確定的增房價格為準;沒有增房價格的,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為準。